首 頁 關於我們 法律剖析 婚前徵信 勸退小三、婚姻挽回 抓姦蒐證 外遇蒐證 婚姻諮詢 網路地圖
煩惱另外一半外遇嗎?讓我們來幫您 煩惱另外一半外遇嗎?讓我們來幫您

全國女人徵信公司

幫助面對外遇的策略、感情諮詢、贍養監護的爭取、抓姦在床,外遇第三者剋星。

24小時免費諮詢 Line免費諮詢
  • 外遇調查

    外遇調查

    #懷疑另一半出軌嗎?

    針對被查人進行各項分析、調查,並與客戶討論商量,以達到確認被查人是否有不忠誠之行徑。

  • 外遇蒐證

    外遇蒐證

    #抓到出軌證據?

    針對其被查人實施各項掌控,並運用各項器材(錄音、錄影、拍照 存證)實施蒐證工作。

  • 大陸及海外事件

    大陸及海外事件

    #小三在海外怎麼辦?

    對於大陸二奶問題特別重視,針對台商問題除有專業人員派遣之外,並與當地的業者配合加上精密的蒐證儀器,針對案情無往不利,所有的姦情絕對讓您瞭若指掌,並且及早預防。

  • 外遇抓姦

    外遇抓姦

    #勸退小三

    您掌握了另一半不忠誠的實證了嗎?有把握讓自己是站在不吃虧的那邊嗎?我們可以幫助你對第三者和平勸離,或是決定還給自己一個公道。

  •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家暴處理對策

    情人?還是朋友??我們究竟能不能繼續走下去?當您還在猶豫的時候,傷害可能不是只有加諸在您的身上,我們可以幫助你;或是對第三者的和平勸離,避免極端憾事發生,讓感情有圓滿的結局。

  • 婚前徵信

    婚前徵信

    #婚前調查

    你真的瞭解你身邊的另一半?婚前徵信的重要性更甚於健康檢查!您所選的對象真的值得您託負終生嗎?

  • 婚姻諮詢

    婚姻諮詢

    #讓感情長久穩定

    全國女人徵信一直致力於協助公私立機關團體、社區、學校推廣幸家庭講座,例如:兩性關係、婚前教育、婚姻與家庭生活…溝通、互動與危機調適、人際關係強化的服務,因此有關於兩性婚姻等問題,歡迎網友線上諮詢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 專案尋人查址

    專案尋人查址

    #找人專家

    您是否有多年不見的朋友因久未聯絡而找不到人,或是因有金錢糾紛而避而不見面,或是另一半與你吵架而離家出走。交給我們來處理吧!

  • 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

    #有煩惱歡迎來諮詢

    如果這是你所不瞭解的? 就讓我們來提供最專業的服務吧!協助您、幫助您!法律顧問提供各種您不確定的民法、刑法諮詢。

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感情挽回、感情破壞、婚姻挽回、
						婚前調查、各式蒐證、外遇抓姦、尋人服務、離婚設計、行蹤調查、離婚協調、分手服務 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感情挽回、感情破壞、婚姻挽回、
						婚前調查、各式蒐證、外遇抓姦、尋人服務、離婚設計、行蹤調查、離婚協調、分手服務

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
提供您百分之百的忠誠服務!

面臨伴侶外遇問題而手足無措嗎?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除了鼓勵面臨婚姻困境的婦女一起經歷人生的低潮,努力破繭找出新的人生方向。我們建議如果您想要捍衛自己的權益、給第三者應有的教訓?請讓我們專業徵信社來協助您。

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是政府合法立案提供專業外遇調查服務,我們瞭解面對伴侶的背叛、情婦的猖獗,您心中的傷心與難堪,讓我們優質的外遇徵信幫您一吐怨氣!

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我們所提供服務包含感情挽回感情破壞婚姻挽回婚前調查各式蒐證外遇抓姦尋人服務離婚設計行蹤調查離婚協調分手服務等等全方位專業服務。

讓我們專業女性徵信人員伸張您的委屈,為您解決外遇問題。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是政府合法立案的徵信人員與律師顧問也能解答您關於抓姦、訴訟、離婚手續等法律問題。

法律剖析

解釋妨害家庭及妨害婚姻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

×
法律剖析

通姦罪之成立要件,一定要抓姦在床?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
法律剖析

妨礙家庭是什麼?捉姦的定義又是什麼?

通姦的定義是指已婚的人與非婚姻伴侶之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發生姦淫的行為即構成通姦。

而要對出軌伴侶或者第三者提起通姦告訴,主要就是要證明兩人之間確實有通姦行為存在,因此,捉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證明婚外情的兩人確實存在通姦的行為;於是捉姦的定義可說是掌握通姦證據的行動。

捉姦確實的掌握婚外情的證據,才能夠讓法官相信被告者確實有通姦的行為產生;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錄影,或者是有證人看見兩人正在從事性行為。而如果沒有掌握到婚外情的兩人的通姦證據,則證據薄弱可能無法讓法官作出判斷。

而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婚外情的通姦行為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或者是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等的行為,都屬於妨礙家庭,依法都可以提起告訴!

×
法律剖析

配偶與她人發生一夜情,算通姦嗎 ?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但是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和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則可能觸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剖析

配偶與人通姦,能否訴請離婚?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證,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 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 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 , 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判決離婚之限制 1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

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法律剖析

所謂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 ?從何起算 ?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證,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 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 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 , 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判決離婚之限制 1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

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法律剖析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二)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三)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四)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
法律剖析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其刑事責任為何 ?

(一)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

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剖析

台灣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
法律剖析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 訴之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法律剖析

請問在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都是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被甲的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宥恕以上通姦的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法律剖析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法律剖析

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

但刑事訴訟法給予告訴人,對配偶單獨撤回告訴的權利,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訴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訴。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還是先瞭解法律好自為之。

×
24小時免費諮詢24小時免費諮詢 Line免費諮詢Line免費諮詢